澳門大學學生會章程

(經刊登於 2015 年 12 月 23 日第 51 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刊登於 2005 年 6 月 29 日第 26 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版本)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領導機關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三節 常務委員會

第四節 理事會

第五節 秘書處

第五-A節 財務處

第六節 監事會

第七節 顧問

第八節 附屬組織

第九節 產生、出缺、辭職及免職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五章 臨時管理及解散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學生會」,簡稱「澳大學生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aUniversidade de Macau」,簡稱「AEUM」,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Macau Students’ Union」,簡稱「UMSU」,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學生活動中心(E31)。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本著民主自治精神,促進同學「仁、義、禮、知、信」之發展;

(二)培養同學的團結精神及對澳門大學之歸屬感,促進同學與大學的溝通和了解;

(三)培養同學愛國愛澳精神,促進同學對國家及澳門的認識和關注;

(四)提供同學福利,保障同學應有的權益;

(五)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五條 工作語文

一、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如有任何歧義,一切以正式語文為準。

二、如存有多種正式語文,則以中文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資格

一、 凡澳門大學之研究生、本科生、學士後學位課程學生、專科生及預科生,於澳門大學辦理註冊手續後即成為會員。

二、 凡已辦理離校手續者,自該行為產生之日起,其會員資格即時中止。

 

第七條 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經理事會批准方為有效。

 

第八條 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三)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四)列席領導機關及委員會的平常會議;

(五)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褔利;

(六)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七)符合附屬組織的會員資格可申請成為其會員;

(八)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三)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不得做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五)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紀律程序

一、 凡違反上條第四款規定之會員,將被以下機關或人士提起紀律程序: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四)五百名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

二、 凡依照上款(四)項規定要求召開會議者,須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聯署者包括一至五位發起人;

(二)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

(三)發起人須與主席就要求討論事項制訂會議議程,惟議程之最終決定權歸主席,但必須說明其理由。

三、 違規行為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暫時中止會籍;

(三)罷免會籍;

(四)免除職務。

四、 紀律程序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領導機關

 

第十一條 構成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性質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三條 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 ,並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四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主席及副主席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應不少於八天前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二、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按照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並由主席召集。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不足,不能召開會議,且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的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五、任何會員不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表決權。

六、如出席者對表決結果有懷疑,可要求重新點算。要求必須得到出席者四分之一或以上贊同,並在主席宣布表決結果時立即提出。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議決不屬於理事會及監事會權限的事宜;

(二)修改及解釋章程;

(三)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五)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六)任免領導機關成員;

(七)處理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就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提起之上訴;

(八)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權限

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其日常事宜,負責統籌常務委員會的日常運作,並在必要時參與理事會工作。

 

第三節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性質

常務委員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組成及任期

一、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及主要附屬組織的會長組成,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兼任委員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兼任委員會副主席,其餘者均為委員,任期為一年。

二、常務委員會秘書由會員大會秘書擔任,但其不具有投票權。

三、上款所指之主要附屬組織必包括但不限於各學院學生會、非本地生聯會、書院聯會、學術聯會、文娛聯會、體育聯會。

 

第二十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及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需全體委員半數或以上出席可方召開,如出席人數超過半小時仍不足,主席須宣布會議延期舉行,並通知所有委員。

二、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主席決定,並必須於召開前五天或之前以會議召集書方式通知所有成員,且向所有會員發布。

三、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四、在超過連續七天的大學假期,經常務委員會議決,可暫停召開該時期之會議。

五、委員倘未能出席會議,應委任其所屬機關的一名成員代其出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權限

一、除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之權限為會員大會專屬外,第十六條其餘所指的權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亦屬常務委員會的權限。

二、常務委員會亦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理事會或監事會制定與法律、本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相抵觸的規則和決定時,將其發還予理事會或監事會重議而使其失效;

(二)討論和議決附屬組織成立之申請;

(三)審核附屬組織章程及補充規則;

(四)審核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產生及其選舉的正當性;

(五)處理對理事會、監事會、專項委員會及附屬組織的決定所提起之上訴;

(六)議決成立專項委員會,並任免有關委員;

(七)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專項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由有關機關或委員會跟進處理;

(八)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四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組成及任期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十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理事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二名副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二名副財務長及各部部長,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理事會編訂各部人員後,得將名單送交主席簽署確認,並由理事長委任。

三、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在各部門設副部長一至二名,並從幹事中甄選擔任,決定後得將名單送交主席簽署確認,並由理事長委任。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只可連任一次。

五、理事會之部門組成及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二十四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理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二十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惟會議召集書必須於召開前三天或之前通知所有成員,且向所有會員發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 履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二)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三) 取得及管理本會的財產;

(四)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 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 組織各部門,協調及籌辦活動;

(七)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八) 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九) 處理及監察附屬組織之行政及財政運作;

(十) 批准領導機關、委員會及附屬組織的財政收入或支出動議;

(十一) 組織工作委員會,統籌有關工作;

(十二)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五節 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性質及權限

秘書處為本會輔助機關,負責統籌本會日常文書往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組成

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副秘書長協助領導,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聘請義務或全職秘書若干名處理秘書處工作。

二、全職秘書服務及薪酬福利由理事會訂定。

 

第五-A節 財務處

 

第二十七-A條 性質及權限

財務處為本會輔助機關,負責本會日常財政和財產的管理及工作。

 

第二十七-B條 組成

財務處由財務長領導,副財務長協助領導,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聘請義務或全職財務若干名處理財務處工作。

 

第六節 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性質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組成及任期

一、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一名及監事二名,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三、監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十條 會議召集及其運作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二十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惟其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履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二)監督本會理事會及附屬組織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三)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四)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六)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七節 顧問

 

第三十二條 顧問

一、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得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二、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可享有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載明之權利,惟需遵守第九條所載明之義務,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

 

第八節 附屬組織

 

第三十三條 性質

附屬組織為隸屬於本會,受理事會監督行政及財政,受常務委員會監督選舉及規章的行政自治組織。

 

第三十四條 組成

附屬組織架構只設單一管理機關,其具體組成、權限及運作等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九節 產生、出缺、辭職及免職

 

第三十五條 職務的開始及終止

一、任何成員自其就任之日起開始擔任職務,任期屆滿、免職、辭職之日起終止職務。

二、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產生

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由選舉方法產生,其具體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三十七條 出缺

任何成員若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或出缺時,應由其對應之下級成員臨時代理有關職務或由其對應之上級成員臨時兼任有關職務。

 

第三十八條 辭職

一、領導機關及專項委員會成員辭職,經常務委員會確認,方可辭去,並按第三十七條代理有關職務,於三十天內產生新人選,提交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委任。

二、若職務空缺少於一百二十天,則不須進行補選,由代理人代任該職務直至任期完畢止。

 

第三十九條 免職

一、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二、除上款所指的領導機關成員外,其他成員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常務委員會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三、免除職務後之補選,根據上條所指的方法,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四十條 財政運作原則

一、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

二、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十-A條 儲備的使用

本會之儲備,須獲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通過,並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同意後,再經常務委員會過半數決議通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條 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臨時管理及解散

 

第四十二條 機關解散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可解散應屆機關。

二、倘會員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全體成員半數或以上離職或出缺,或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同時離職時,則其機關自動解散。

 

第四十三條 成立原則

一、當會員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全體成員出缺或被解散時,應分別成立相應的臨時機關。

二、臨時機關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十四條 產生及存續期

一、臨時機關成員的提名程序及產生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惟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委任。

二、臨時機關存續期不得超過一年,其成員亦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附屬組織職務。當新的機關成員產生並就任後臨時機關自動解散。

 

第四十五條 組織及權限

一、臨時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代主席、代副主席及代秘書各一名組成。

二、臨時理事會由代理事長、代副理事長、代秘書長、代財務長各一名及代理事三名組成。

三、臨時監事會由代監事長、代副監事長及代秘書各一名組成。

四、臨時機關須維持其機關的正常運作,具有其機關相應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 本會解散

一、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

二、解散後之財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澳門大學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七條 章程修改

一、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章程修改: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四)佔全體會員百份之十或以上聯署要求。

二、凡依上款(四)項方法要求召開修訂本章程者,第十條第二款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

三、通過修改本章程須由常務委員會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任何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方可修改。

四、章程修改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十七-A條 公開性原則

一、領導機關須公開所有文件,包括本章程、所有最新版本的內部規章、補充規則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具合理理由不可公開者除外,惟該合理理由應告知全體會員。

二、上述所指之內部規章必包括但不限於《理事會組織制度》、《監事會組織制度》、《畢業生委員會工作總則》、《紀律程序一般規則》、《出版委員會工作總則》、《加入及退出社團制度》、《附屬組織一般制度》、《附屬組織選舉制度》、《活動籌備委員會一般規則》、《財政制度》、《常務委員會組織制度》、《章程修改制度》、《會員大會主席團組織制度》、《領導機關選舉制度》、《臨時管理組織制度》及《議事規則》。

 

第四十八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常務委員會得於諮詢制訂章程人士的意見後,並聽取常務委員會成員意見後,然後作出解釋,惟須經會員大會確認,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第四十九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五十條 會旗及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旗及會徽,會旗式樣由理事會訂定,會徽式樣載於本章程附件一,且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

本章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本章程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改。

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特別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

 

附件一:(第五十條所指者)

式樣

色彩說明

A. 黑色(印刷專色 Pantone Black C )

B. 綠色(印刷專色 Pantone 348U)

字樣之詳細說明 以黑色「粗黑體」書寫「澳門大學學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