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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8號內部規章《財政制度》

澳門大學學生會
第 2/2018 號內部規章
財政制度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及通過
第三章 開支
第四章 預算的修改
第五章 財政報告
第六章 儲備及投資
第七章 處罰
第八章 其他
 
 
        常務委員會根據《澳門大學學生會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並按照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制訂本內部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標的

     本內部規章規範本會的財政運作。

第二條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與任期年度相同。

第三條

財政運作原則

     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

第四條

財政管理

   理事會負責本會財政管理的運作,財務處則負責有關工作的具體執行。常務委員會及監事會負責監督財政
運作及作出必要的核准。

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及通過

第五條

預算的遞交

     一、 每年度開始前,財務處應指定一個期限,所有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向其遞交該年度的財政預算。

     二、 不按時遞交的預算,理事會有權在編列預算時對有關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作出適當的刪減或作不列入 預算編訂的決定。

第六條

預算的編列

     一、 理事會需要於每年一月份內,編制每年度的財政預算。 二、財政預算需要包括領導機關、專項委員會、理事會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的一切收入及開支。 三、 各項預算之開支,需要在不作任何不扣除的情況下編列於總預算。

第七條

分類列明

   所有預算的收入或支出,應該作出適量的分類列明。

第八條

預算的審核

     每年度的財政預算,應於一月份提交監事會給予意見,常務委員會審核,經審核的財政預算案,再提交會 員大會通過。

第九條

預算的通過

     一、 經會員大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方為有效。若沒有獲得會員大會通過,當年度的資金不能動用,惟下條 規定除外。 二、 在不獲通過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將通過的權限轉授予常務委員會執行。

第十條

預算前的開支

     如因任何情況致使總預算不能在財政年度初得到通過執行,得許可運用相當於上個年度總預算八分之一作 為應付日常運作的開支。

第三章

開支

第十一條

預算的執行

   執行預算之指導原則為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收益及效用。

第十二條

開支的許可

     一、 所有開支,均需獲得財務長確認批准方可支付。 二、 開支的支付,應為理事長、財務長及負責相關活動財政事務的副財務長其中兩方簽核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預支

     一、 所有支出項目,有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提出申請預支款項以作支付有關用途。惟預支金額不得超過該項 目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 若預支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需要提出有關證明,獲得財務長批准方可支付。

第十四條

支付用途

     所有支付必須實報實銷,有關款項必須支付予預定的用途,不得移調。

第十五條  支票的兌換

   附屬組織支票的兌換,需要向財務處提出申請兌回可供該附屬組織使用的支票。

第四章

預算的修改

第十六條

修改的提出

   一、 若支付的項目金額不足,得修正或修改預算。
   二、 修改的預算若只涉及項目間的款項移調,理事會通過後即可執行。
   三、 修改的預算若涉及總預算金額的提升,需獲得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七條

項目的修改

   任一工作單位或附屬組織提出修改、增加或刪除項目,需要獲得理事會批准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超額支出

     一、 若支出金額超過預算的金額,需要提出修改預算。重新修定後,提交常務委員會通過。 二、 若沒有獲得理事會的預先許可,將不會獲發超支部份金額。

第五章

財政報告

第十九條

活動財政報告

     一、 所有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需要於活動結束後的指定限期內,以正本的形式向相關機構遞交活動報告及 財政報告,惟提交之方式及期限由本會理事會訂定。 二、 所有活動收入必須於活動財政報告中作出申報,包括活動收費,若獲查核不申報收入,理事會將取消 有關活動資助。 三、 沒有單據的報銷,需要以聲明書作出。 四、 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需要保留活動財政報告,需要自行複印存檔。

第二十條

年度財政報告

     一、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在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天,需要將年度財政報告遞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再遞交 予常務委員會審議及會員大會通過。 二、 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在會員大會通過前的遞交期限可以作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一條

結算

     一、 所有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應與財務處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清有關收入及支出款項。 二、 結算後若有結餘,有關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需要將款項退回財務處。 三、 結算後若有欠款,財務處需要將款項退回有關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 四、 結算後若有關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不能將結餘退回財務處,財務處需要記錄在案,並於翌年開支作出扣除以填補有關款項。 五、 若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不按財務處指定時間結清財政年度,財務處可自行結清,有關工作單位及附屬組織不得異議。

第二十二條

報告的修正

     一、 若財政報告內容不準確,按照本會財務處或大學有關部門要求於限期內作出修正。 二、 若在修正限期內未能完成,財務處將按照合理正確原則情況下自行修正。修正不符合有關工作單位及 附屬組織的原意,也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章

儲備及投資

第二十三條

儲備的設立

      一、 本會應設立儲備,以供本會作為滾存及大型發展項目之用途。 二、 儲備之項目來自本會歷年滾存、會費或其他指定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

儲備之運用

      本會之儲備須用於本會之發展。如須使用儲備,須獲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通過,並向常委員會提交書面同意後,再經常務委員會過半數決議通過方可使用

第七章

處罰

第二十五條

個人的處罰

     若發現有任何胡亂、違規使用資金或進行不規則的資金往來,可由監事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成立紀律委員會 對有關人士作出處分。

第二十六條

附屬組織的處罰

     一、 若附屬組織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財政工作,理事會可以對該附屬組織作出以下處罰: (一)刪減餘下項的預算; (二)終止預算的繼續發放; 二、 若附屬組織活動已獲校外機構資助而未能在活動結束後 20 日內提交活動報告,理事會可向監事會提出 對該附屬組織作出書面警告的處罰。 三、 每財政年度收到三次書面警告將不獲得下年度校外機構活動資助申請資格。 四、 活動結束後 30 日仍未提交活動報告將被取消該活動相關機構資助及下年度校外機構活動資助申請資 格。 五、 附屬組織若對有關決定不服,可於五天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上訴,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A 條

財政公開原則

     一、總會理事會需公開所有財政文件,該文件必包括但不限於財政預算、收支報告、年度財務報表。
     二,總會理事會須至少每個月更新及公開其文件。

第二十七條

修正案的提出

     一、本內部規章修正案的提出條件如下: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要求;
     (二)理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要求;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要求。
     二、本內部規章修正案由上述單位送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八-A 條

廢止

     廢止第 13/2015 號內部規章。

第二十八條

生效

     本內部規章自通過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常務委員會通過。